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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密与保密资质
涉密信息系统集成甲级(国家级)
涉密信息系统集成乙级(省级)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单位
GJB9001C 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
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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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工保密资质《国防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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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工保密资质应当具备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 3 年以上的法人,无违法犯罪记录;
(二)承担或者拟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项目、产品涉及国家秘密;
(三)无境外(含港澳台)控股或直接投资,且通过间接方式投资的外方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20%;
(四)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董(监)事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承担或者拟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人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或者长期居留许可,与境外(含港澳台)人员无婚姻关系;
(五)有固定的科研生产和办公场所,具有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能力;
(六)保密制度完善,有专门的机构或者人员负责保密工作,场所、设施、设备防护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
(七)1 年内未发生泄密事件;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其它条件:
上市公司申请保密资格的,除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近 3 年内未受到证券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
(二)内部控制和信息披露制度完善;
(三)实际控制人承诺在申请期间及保密资格有效期内保持控制地位不变。
申请军工保密资格的单位,应当提供以下条件:
(一)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申请书及相关材料不得涉及国家秘密);
(二)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本(复印件);
(三)在登记机关备案的章程;
(四)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上市公司最近一次的年度报告);
(五)科研生产场所产权证书或者租赁合同(复印件);
(六)军队资格审查申请受理点、军工集团公司、项目总承包单位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出具的保密资格认定等级建议表。
(七)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国防武器装备产研生产单位军工保密资质的申请书材料提交
一、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单位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后,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的完备性以及是否符合申请条件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应当作出受理决定。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材料。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受理机构作出受理、不予受理的决定或者要求补正材料的,应当出具书面凭证并加盖专用印章。
保密资格国防武器装备产研生产单位受理审查分为书面审查和现场审查
对作出受理决定的,受理机构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书面审查。通过书面审查的,应当进行现场审查。未通过书面审查的,终止审查,作出不予通过的决定。
第十九条 对通过书面审查的单位,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共同审批部门,在 25 个工作日内组成现场审查组进行现场审查。
一级保密资格申请单位现场审查组负责人由国家保密局会同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确定;二级、三级保密资格申请单位现场审查组负责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确定。
现场审查组工作人员应当从保密资格认定审查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人数为 5 至 8 人。
军工保密资质更多了解:申请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质时,单位需要提供哪些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