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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工保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资格》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和认证机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中规定:“总装备部协同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对全国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国防科技工业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对本行政区域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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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资格:

     2005年6月15日原国防科工委颁布施行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中规定:“未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 2008年3月6日公布,2008年4月1日施行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中规定:“国家对列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目录(以下简称许可目录)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实行许可管理”、“未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不得从事许可目录所列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


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基本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
  2、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科研生产条件和检验检测、试验手段;
  4、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技术和工艺;
  5、经评定合格的质量管理体系;
  6、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
  7、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保密资格。
注:具体内容请参考《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


哪些企业需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

   一、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的概述:
    1、建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体系的主要目标是提升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综合管理能力,保障武器装备的质量、保密、持续供货能力和保障能力。
    2、未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不得从事许可目录所列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
    二、企业对象:
    1、从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
    2、尚未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的企业。
    3、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即将到期、需要延续审查的企业。
    三、咨询工作目标:
    1、专业指导企业,按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法规要求,融合业界最佳实践,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建设完整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管理体系。
    2、专业指导企业,严格运行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管理体系,提升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管理能力。
    3、指导企业,顺利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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