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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证书

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68号主席令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3条规定:“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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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器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咨询及培训

 

       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68号主席令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3条规定:“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装备采购条例》规定:“装备采购实行承制单位资格审查制度”,“除特殊情况外,装备采购的承制单位应当从《装备承制单位名录》中选择。”
《装备科研条例》规定:“总部分管有关装备的部门、军兵种装备部对批准立项的装备研制项目,应当在经过资格审查的单位中通过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的方式择优选择装备承研承制单位订立装备研制合同。”
《装备维修工作条例》规定:“总部分管有关装备的部门、军兵种装备部,应当对拟承担装备大修任务的单位组织进行修理资格审查;经审查合格的,方可交付部队装备大修任务。”《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管理规定》、《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规范(试行)》、《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计划管理办法》、《<装备承制单位名录>管理办法》和《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员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法规、制度,进一步对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工作进行了全面规范。


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相关的内容

 1、法人资格2、专业技术资格3、质量管理水平和质量保证能力 4、财务资金状况 5、企业经营信誉 6、保密资格 7、军方提出的其它特殊要求


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工作程序

    1、提出申请
    2、 材料准备
    3、装备承制单位申报
    4、由所在地区的军事代表局(室)进行初审
    5、由所在地区的军事代表局(室)报送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材料
    6、受理部门列入审查计划
    7、进入初审
    8、整改验证与审查报告上报
    9、进入正审
    10、审查合格的单位纳入《装备承制单位名录》

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具体申报流程

1、公司确定产品,于公司生产设备和能力相关的产品,并与甲方签订有意向合同;

2、确定国军标认证范围

3、建立国军标质量管理体系:

4、 承制资格申请书

5、 在国军标基础上梳理承制资格的相关材料。

梳理企业近三年的企业基本状况材料:

①法人资格材料(如:公司产权、公司章程等),注册资本和资产额净额达到 相应要求以上。

②专业技术资格材料(如:专业团队、生产设备、企业核心技术、交付产品等)

专业团队指从事产品研发、生产和服务人员,要求不少于 相应数,必须有本单位交的社保,有技术带人头人,研发工程师、质    检人员,生产技术人员等。

生产设备监视和测量设备提供清单等。

③质量管理体系

④财务状况(主要审核近三年审计报告,在盈利的情况下,要求满足规定的一些指标)财务指标是指按规定的财务指标进行审核:

a)财务指标应达到下列要求或国内同类单位的平均及以上水平:

1)净资产收益率 

2)总资产周转率

3)资产负债率 

4)速动比率 

5)销售(营业)增长率

6)资本保值增值率  

⑤企业的信誉(近三年产品交付情况,甲方对企业产品的评价,及企业做的一些公益活动等)

⑥保密认证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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