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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工保密资质受理后的书面审查和现场审查

一、  保密资格国防武器装备产研生产单位受理审查分为书面审查和现场审查。

二、  对作出受理决定的军工保密资质,军工资质受理机构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书面审查。通过书面审查的,应当进行现场审查。未通过书面审查的,终止审查,作出不予通过的决定。

三、   对通过书面审查的单位,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共同审批部门,会在 25 个工作日内组成现场审查组进行现场审查。

四、  一级保密资格申请单位现场审查组负责人由国家保密局会同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确定;

五、  二级、三级保密资格申请单位现场审查组负责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确定。

六、  现场审查组工作人员应当从保密资格认定审查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人数为 5 至 8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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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25-02-21 22:43